29 中國大陸福建籍漁船越界進入我方水域捕漁,被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查獲並扣留時,該大陸船舶因違反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80 條之 1 該署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 船長、駕駛人新臺幣多少萬元以上 1 千萬元以下之罰鍰?
(A)5萬元
(B)30 萬元
(C)50 萬元
(D)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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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9), C(35), D(29), E(0) #1213629

詳解 (共 2 筆)

#2652419
第80-1條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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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978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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