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初等考試_地政:土地法大意#124856
年份:11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29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所規定之優先購買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物權之法律效力
(B)共有人間應有部分土地互為買賣,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C)共有人違反法律規定未先徵求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而將應有部分賣與他人,並已依法移轉所有權 登記時,他共有人不得主張該買賣契約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
(D)若與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之基地或房屋出賣時的優先購買權競合時,應優先適用土地法第 10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