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關法庭之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庭之友制度,乃沿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已存之制度
(B)案件之關聯性,應包含情感上的關聯性
(C)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無需揭露與當事人間之關係
(D)人民向憲法法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時,應委任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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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99), C(57), D(103), E(0) #3461893

詳解 (共 5 筆)

#6513510
(A) 法庭之友制度,乃沿用司法院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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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訴訟法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是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人民、機關或團體)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後,得以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時參考;若當事人引用了法庭之友的意見,則視為該當事人的陳述,且提出意見的法庭之友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於聲請時揭露與當事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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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友的相關規定:
  • 目的:
    法庭之友制度旨在使憲法法庭的審理不侷限於個案當事人的訴求,讓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能有機會提出專業意見供法庭參考,豐富案件的討論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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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條件:
    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民、機關或團體,若認為與憲法法庭審理的案件有「關聯性」,皆可聲請擔任法庭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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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程序:
    • 需在憲法法庭公開聲請書後一定期間內(通常是2個月內)以書面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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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請後,須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才能成立,這確保了法庭之友的資格和意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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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聲明與意見:
    • 提出之意見僅供憲法法庭參考,法庭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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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當事人引用了法庭之友的意見,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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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庭之友提出之意見為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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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及關係揭露:
    • 聲請成為法庭之友者,原則上必須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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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提出專業意見時,應揭露與當事人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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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4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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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第20條 1.當事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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