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新修正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外國人因「特定」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所,進行查察。該特定關係,係指下列何者?
(A)工作關係
(B)婚姻關係
(C)商務關係
(D)就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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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673), C(5), D(2), E(0) #277530
統計: A(17), B(673), C(5), D(2), E(0) #277530
詳解 (共 2 筆)
#902370
入出國第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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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507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0 條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因婚姻或收養關係,而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
永久居留或定居之案件,於必要時,得派員至申請人在臺灣地區之住(居
)所,進行查察。
前項所定查察,應於執行前告知受查察人。受查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
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所定查察,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該受查察人、住(居)所之住居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
二、日間已開始查察者,經受查察人同意,得繼續至夜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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