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如勞工對雇主實施暴行,則有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B)發生暴行後,雇主應於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否則以後不得以同一事件終止勞動契約
(C)如勞工年資達五年以上,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仍應給予資遣費
(D)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不須給予資遣費
統計: A(198), B(315), C(1880), D(604), E(0) #390015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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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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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簡單來說
1.老闆要把你fire,是因為你自己有犯錯,老闆當然不用跟你預告,也不用給你資遣費。
2.老闆是因為各種無奈才要把你fire,當然要提前跟你講、給你資遣費。
3.你不爽做了,是因為老闆有問題,你當然不用提前跟老闆講,而且不是你的問題ㄟ,他當然要發資遣費給你。
4.你不爽做了,單純因為想去試看看跑吳博弈,你當然要提前跟老闆講吧,不然人家老闆怎麼調度人力或應徵新人?阿既然是你自己不要做的,憑什麼老闆還要給你資遣費?

有誤請糾正~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此項規定屬除斥期間,所以期限屆滿(30日)後,權力當然消滅(不得以同一事件終止勞動契約)
補充 關於如果老闆須要預告,須幾日前預告

(B) 發生暴行後,雇主應於三十日內終止勞動契約,「否則以後不得以同一事件終止勞動契約 」
請問B的後半段要從哪裡得請問知???法條只有寫前半段部分
是不是可以適用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法條規定"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所以如果沒有在知悉後30日內終止契約就無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