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從事電動玩具機台維修工作,而取得電玩代幣 160 枚,友人乙提議以代幣投入自動販賣機內換取財 物。由乙投入代幣,由甲負責拿取財物。甲、乙共同成立何罪?
(A)詐欺罪
(B)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C)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D)不正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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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041), C(492), D(162), E(0) #687219

詳解 (共 5 筆)

#1144898
339-1 吃錢的 339-2 吐錢的 339-3 電腦的
本題是騙吃錢的機器,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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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678

不正使用收費設備 339-1:  
按摩機 電自收費器 遊戲機 電話就是你丟錢進去或是有類似的東西它本身就可以提供相關的服務

不正使用自動付款設備 339-2:  
提款機 本來就是看卡領錢 或正確的來說 是看電磁紀錄本來就是你輸入什麼指令就會自動執行款項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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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808
(B)不正利用收費設備取財罪 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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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201
29 甲從事電動玩具機台維修工作,而取得...
(共 4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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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3435

不正利用自動收費設備罪

刑法第339之1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收費設備:自動販賣機、售票機、按摩機、悠遊卡儲值機。

不正利用自動付費設備罪
刑法第339之2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收費設備:自動櫃員機、網路A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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