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依規定其申請核發我國護照之效期為:
(A) 6 個月
(B) 1 年 6 個月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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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9), C(4), D(6), E(0) #769465

詳解 (共 4 筆)

#3222036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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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001

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七 條   (略)
  
三、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    普通護照申請書。

          ()    喪失國籍證明。

          ()    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規定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居留證件、喪失國籍證明及足資證明尚未取得他國國籍之相關文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六個月之護照,並加註本護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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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6835
原本題目:29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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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3367
應改為 1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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