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3 項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若未給予法定之預告期間,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為雇主已經預告勞工要離職,勞工也同意工作到預告期屆滿當日,雇主無需給付底薪,但是應該持續 給付相關津貼、獎金等項目,只要有超過基本工資即可
(B)由於勞動契約已經被預告終止,在預告期間內勞工僅是在準備離職之程序,雇主已無需給付任何工資
(C)因為勞動契約於預告期屆滿之前仍有效,即便勞工可以請謀職假,雇主應給付之原領工資範圍,仍包括 底薪、工作獎金、全勤獎金、特定職務加給⋯⋯等等一般情形下可以獲得之給付
(D)因為雇主已經預告勞工要離職,勞工也可以請謀職假,雇主應該只需要給付基本工資,無需給付定期會 獲得之津貼、獎金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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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39), C(1257), D(189), E(0) #2801267
統計: A(47), B(39), C(1257), D(189), E(0) #2801267
詳解 (共 4 筆)
#5675057
Q:何謂工資:
A: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基此,工資定義重點應在該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至於該款後段「包括」以下文字係例舉屬於工資之各項給與,規定包括「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但非謂「工資、薪金」、「按計時……獎金、津貼」必須符合「經常性給與」要件始屬工資,而應視其是否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而定。
又,該款末句「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立法原旨在於防止雇主對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工資之名而改用其他名義,故特於該法明定應屬工資,以資保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2月10日台85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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