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規定,導遊帶團住宿臺北某觀光旅館時,發現該觀光旅館業僱用之人員向其 旅客額外需索者,可處該人員多少罰鍰?
(A)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 9 千元以上 4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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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5), C(4), D(52), E(0) #1233531

詳解 (共 2 筆)

#3677833
發展觀光條例58條 罰3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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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5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
者,並得逕行定期停止其執行業務或廢止其執業證:
一、旅行業經理人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兼任其他旅行業經理人或
    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僱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
    發布之命令者。
經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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