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B)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
(C)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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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883), C(155), D(49), E(0) #3143624
統計: A(78), B(883), C(155), D(49), E(0) #3143624
詳解 (共 6 筆)
#5917512
29 有關法官之迴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
(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錯誤)
(C) 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
擬答:
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法律依據:
刑訴第17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
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
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A) 法官對其依職權告發之案件,應自行迴避(正確)
刑訴第17條第6款「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證明之。(錯誤)
刑訴第20條第2項「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第19條第2項但書: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之事實,應釋明之。」
程序事項不需達到毫無合理懷疑的程度,只需釋明即可,例如刑訴第68條第2項非因過失遲誤期間、第93-1條因有法定障礙事由無法按時移送、第183條拒絕證言之原因、第219-5條聲請保全證據之理由...等。
(C) 聲請法官迴避,於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正確)
刑訴第20條第1項「聲請法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D)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正確)
刑訴第17條第8款「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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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795
(B)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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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571
■名詞解釋
△證明
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產生堅強的心證,確信其主張或抗辯為真實之行為。
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產生堅強的心證,確信其主張或抗辯為真實之行為。
△釋明
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或抗辯大概為真實之行為。
指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薄弱之心證,信其主張或抗辯大概為真實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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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779
釋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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