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該號解釋所稱表現自由之範疇?
(A)集會自由
(B)言論自由
(C)宗教自由
(D)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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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21), C(807), D(117), E(0) #134961
統計: A(40), B(21), C(807), D(117), E(0) #134961
詳解 (共 1 筆)
#118984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此與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同屬表現自由之範疇。本於主權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之權利,方能探究事實,發見真理,並經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現自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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