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未依公路法第6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 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多久,或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
(A)1個月至1年
(B)2個月至1年
(C)3個月至1年
(D)6個月至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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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6), C(91), D(32), E(0) #2924009

詳解 (共 1 筆)

#5494534

公路法

 

第 77-1 條

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一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經廢止者,原廠商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驗業務;該廠商登記之地址,並應於其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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