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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臺灣土地銀行 新進一般金融人員及專業人員甄試 5職等-法務人員(一)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銀行法、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1791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臺灣土地銀行 新進一般金融人員及專業人員甄試 5職等-法務人員(一)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銀行法、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1791

年份:108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29.民事訴訟法第 223 條第 3 項明定,法院指定之宣示判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法院宣判違反該 規定者,其結果為何?
(A)當事人得為抗告
(B)當事人得提起上訴
(C)於判決之效力無任何影響
(D)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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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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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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