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連帶保證責任
(B)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免其責任
(C)就連 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D)保證人於債 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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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 C(9), D(5), E(0) #2080983

詳解 (共 2 筆)

#3676586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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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927
主債務人就其債之發生原因之法律行為有撤銷權者,保證人對於債權人,
得拒絕清償。

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連帶負保證責任。


債權人拋棄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者,保證人就債權人所拋棄權利之限度內
,免其責任。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
保證契約。

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
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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