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行為,何者不是民法「債」的關係?
(A)買公寓
(B)開車撞傷路人甲
(C)離婚
(D)把手機送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20), C(249), D(8), E(0) #3214163
統計: A(5), B(20), C(249), D(8), E(0) #3214163
詳解 (共 3 筆)
#734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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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45: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1.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2.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2.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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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84: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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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0: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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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0:承攬之定義
1.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2.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2.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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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買賣契約。
B:侵權行為。
D:承攬契約。
僅離婚不屬於債之發生原因,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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