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以公司、行號名義申領自用大客車牌照者,以員工人數為申請核發牌照標準,員工人數每滿幾人者,得申請發給自用大客車牌照一付
(A)二十人
(B)三十人
(C)四十人
(D)五十人 ,員工人數須以參加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最近三個月之勞工保險費計算表之平均數證明為準,增加車輛請領牌照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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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45), C(541), D(190), E(0) #487125
統計: A(85), B(145), C(541), D(190), E(0) #487125
詳解 (共 3 筆)
#1383481
- 申請自用大客車牌照者,以員工人數為申請核發牌照標準,員工人數每滿四十人者,得申請發給自用大客車牌照一付,員工人數須以參加勞工保險,取得勞工保險局最近三個月之勞工保險費計算表之平均數證明為準,增加車輛請領牌照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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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279
比較
從事汽車運輸業者,不得領用與其經營性質相同種類之自用車牌照。但因行政或修護需要者,公路監理機關得以其營業車輛每五十輛發給一付之比例,發給自用小型車牌照一付,十輛以上未滿五十輛者以一付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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