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行政機關經聽證作成行政處分時,人民不服該行政處分之 行政救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先訴願,再行政訴訟
(B)先申訴,再行政訴訟
(C)先聲明異議,再行政訴訟
(D)逕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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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7), B(359), C(347), D(3348), E(0) #2701975

詳解 (共 4 筆)

#4782953

第108條(經聽證作成處分應斟酌之事項)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

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處分之救濟)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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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073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

訴願前置原則之例外:

1. 提起確認之訴(行政訴訟法第6條)


2. 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行政訴訟法第8條)


3. 受理訴願機關審理後,就原處分或原決定逕為變更而為決定,因該新決定致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權益受損,若認為其有違法者,當可視情形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若因而提起行政訴訟者,並不以其未曾提起訴願而拒絕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參照)


4. 有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而其救濟名稱非為訴願,例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得對於免職處分申請復審,其仍屬針對行政處分所為之救濟,其不服復審之決定者,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5. 另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295號解釋,關於財政部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會計師所為懲戒處分之覆審決議,相當於最終之訴願決定,被懲戒人如因該項決議違法,認為損害其權利者,應許其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6.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7. 獨立訴訟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1條規定:「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此時該第三人雖未經過訴願程序,亦得直接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以增進訴訟經濟.

來源: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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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4591
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供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俾對特定事實進行質證、辯駁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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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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