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規定,人口在10萬以上之計畫處所,社區公園最小面積以不得小於多少公頃為原則?
(A) 1公頃
(B) 2公頃
(C) 3公頃
(D) 4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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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1), D(2), E(0) #1869095

詳解 (共 1 筆)

#6311903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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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第 17 條
遊憩設施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兒童遊樂場:按閭鄰單位設置,每處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一公頃為
    原則。
二、公園:包括閭鄰公園及社區公園。閭鄰公園按閭鄰單位設置,每一計
    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零點五公頃為原則;社區公園每一計畫處所
    最少設置一處,人口在十萬人口以上之計畫處所最小面積不得小於四
    公頃為原則,在一萬人以下,且其外圍為空曠之山林或農地得免設置
    。
三、體育場所:應考量實際需要設置,其面積之二分之一,可併入公園面
    積計算。
通盤檢討後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計畫面積,
不得低於通盤檢討前計畫劃設之面積。但情形特殊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通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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