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下列何種情形毋須接受面談?
(A)團聚
(B)停留
(C)居留
(D)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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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1224), C(13), D(125), E(0) #2398220

詳解 (共 3 筆)

#4315397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
指紋並建檔管理之
;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
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區別 入移法

移民署受理下列申請案件時,得於受理申請當時或擇期與申請人面談。必要時,得委由有關機關(構)辦理:
一、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申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居留或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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