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托育人員應檢具下列哪些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托育服務登記?(A)申請人最近一年 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B)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C)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幼兒保育、護理及家政相關學程、科、系、所畢業證書或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業證書等資格證 明文件影本(D)到宅托育人員需檢附托育服務環境安全檢核表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