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之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傷害行為非屬本罪之強暴行為
(B)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在遠端與十餘位網友進行串連,再一同至現場,
亦屬聚集行為
(C)攜帶兇器而犯本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D)僅聚集三人者,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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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39), C(186), D(85), E(0) #3091287
統計: A(16), B(839), C(186), D(85), E(0) #3091287
詳解 (共 5 筆)
#5800648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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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024
D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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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842
(B) 透過通訊軟體遠端串連再至現場,亦屬聚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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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精神與實務見解:所謂「聚集」,不論其形式為何(例如臨時起意或預謀),亦不論是實體集結或透過**網路、社群軟體(LINE、Facebook、PTT 等)**進行串聯召集,只要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即屬之。這就是為了因應現代社會常見的網路揪情鬥毆。
(C) 攜帶兇器而犯本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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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 150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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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條文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要注意,這是「得」加重(法官裁量),而非「應」加重(強制減免)。
(D) 僅聚集三人者,不成立本罪: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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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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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條文明定「聚集三人以上」,根據法律解釋,「以上」包含本數。因此,剛好三個人就已經符合人數門檻,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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