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
(B)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三分之一。
(C)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
(D)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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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 C(12), D(171), E(0) #2784407

詳解 (共 2 筆)

#5191025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政府採購法 第 75 條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一、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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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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