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判斷餘地與裁量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之構成要件必有判斷餘地,法律效果皆有裁量
(B)判斷餘地並無怠於考量之違法事由,裁量則有怠於考量之違法事由
(C)兩者皆應受高密度之司法審查
(D)程序之瑕疵在兩者皆得構成違法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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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4), C(10), D(114), E(0) #3866546
統計: A(23), B(74), C(10), D(114), E(0) #3866546
詳解 (共 4 筆)
#7347693
一
行政裁量
係指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 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
也就是法律規定和構成要件實現時 不是單純一個法律效果
其中該決定至少有兩種或數種可能性 或著被賦予某種程度的行為自由
授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效果上進行選擇的空間
例如:
常見的法律規定用語"必要時,得如何"當屬授權裁量之條款
"得"是任意規定 可視為裁量規定之特徵
依照裁量理論通說
裁量係指決策與否或多數法律效果之選擇而言並非構成要件事實之裁量
另外基於民主國家權力分立原則 行政裁量原則上不受法院之審查
除非發生裁量瑕疵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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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判斷餘地
係指在不確定法律概念之情形
將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於具體之事實關係時 行政機關得自由判斷
判斷餘地理論認為行政機關對於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適用
應受法院一定程度之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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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801
(A) 法律之構成要件必有判斷餘地...
錯誤原因: 法律用語太絕對(「必有」、「皆有」)通常是錯的。法律不一定都有判斷餘地或裁量。
(B) 判斷餘地並無怠於考量之違法事由...
錯誤原因: 只要有權力,就不能亂用。判斷餘地如果亂判(例如沒考慮該考慮的),一樣會違法。 法律上不管是判斷餘地還是裁量,都有「濫用」或「怠於考量」的問題。
(C) 兩者皆應受高密度之司法審查
錯誤原因: 正好相反!這兩者就是因為法院要「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或選擇,所以是「低密度(有限)」審查,法院不會管太細。
(D) 程序之瑕疵在兩者皆得構成違法事由
正確: 這是萬用法則!法律可以給你自由判斷或裁量,但你的「程序」一定要對(例如要開會、要給當事人陳述機會)。程序錯了,不管是哪種,通通算違法。
參考自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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