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規定限制新聞採訪者的跟追行為,與下述憲法規定較無關聯?
(A)憲法第 11 條新聞採訪自由
(B)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
(C)憲法平等原則
(D)憲法比例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104), C(2749), D(258), E(0) #1502447

詳解 (共 1 筆)

#1643836

釋字第 689 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與平等原則無涉


3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527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12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