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以下何者敘述正確?
(A)每學年辦理一次
(B)本貸款以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
(C)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半年計
(D)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貸款應付利息由學校所在地之縣市編列預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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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628), C(25), D(33), E(0) #483134

詳解 (共 3 筆)

#1185286

A:每學期辦理1次。

       
第 4 條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辦理本貸款之銀行(以下簡稱承貸銀行),包括 臺灣銀行、臺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其他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可之銀行。


B:

第 3 條 本貸款對象之學生應為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下列經各級主 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具正式學籍者: 一、有固定修業年限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進修學校。 二、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 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 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C:
第 10 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 ,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 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 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 後償還。 六、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 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 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 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教育部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 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 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 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 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 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 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D:
第 8 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 有貸款必要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由各該 主管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借款學生負擔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 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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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576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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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561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民...
(共 5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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