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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45 |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6145

年份:112年

科目: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3 依據民國 112 年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規定,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程序,何者有誤?
(A)鑑別結果,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
(B)受鑑別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機關(單位)向其上級機關(單位)提出異議
(C)原鑑別機關(單位)認無理由者,應於 15 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機關(單位)決定
(D)上級機關(單位)受理異議後,應於 10 日內為決定,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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