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機關於金融機構之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 為之理財行為,亦屬勞務委託,應適用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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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633782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八月二日
發文字號:(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O九八一三號
根據政府採購法 綜合 其他
本解釋函上網公告者:本會企劃處 第二科  宋 (先生或小姐)
主旨:貴公司發行商業本票、銀行承兌匯票暨承作一般短期融資保證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適用政府採購法問題,請依說明二所列原則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七月三日﹙八八﹚船財字第四O七四號函。
二、 公營事業機構所需各類金融服務處理原則如下:
1資金借貸屬「借貸關係」,期滿需償還,本質上非政府採購之財物買受、定製、承租或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行為,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2存款屬獲取收益之行為,與本法所規範之支出行為不同,不適用本法。
財務調度、開發信用狀、買賣或發行債券、匯兌、賺取利差、投資金融商品、申購基金,屬機關就資金之供需所為之理財行為,不適用本法。
4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辦理薪資轉帳,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本法。
5選擇金融機構聯合發行簽帳卡或認同卡,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
6選擇承辦公營事業民營化之證券承銷商,其有支付費用者,適用本法。
正本: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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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9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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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工程企字第 88098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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