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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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3), C(0), D(0), E(0) #3394339

詳解 (共 2 筆)

#6337825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215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 條
要旨:    
函示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之採購
主    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
          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  
          查照。
正    本:外交部、經濟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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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122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215130號函:「主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 查照。」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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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99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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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企字第 097002151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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