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仍屬政府採購法第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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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3), C(0), D(0), E(0) #339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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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6337825
發文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215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 條
要旨:
函示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之採購
主 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
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
查照。
正 本:外交部、經濟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 0970021513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2 條
要旨:
函示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之採購
主 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
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
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 2 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
查照。
正 本:外交部、經濟部
副 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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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122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5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700215130號函:「主旨:關於機關為外交或投資等事件,其委託中間人辦理相關事項,而有給付報酬或具對價關係者,除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定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辦理者外,屬政府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適用該法之規定,請 查照。」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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