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並由丙與乙約定,於甲屆清償期而未返還前述借款時,由丙代甲向 乙返還該筆借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
(B)清償期屆至時,乙非經催告甲並遭甲拒絕履行後,不得向丙請求履行
(C)乙丙間之保證契約之範圍,僅得及於甲對乙所負債務之全部,而不得限定在債務之一部分
(D)乙向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生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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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39), C(67), D(546), E(0) #3035721

詳解 (共 2 筆)

#5888736

X(A) 丙未得甲之同意,而擅自與乙訂立之契約為保證契約,效力未定>無此規定

§739(保證契約定義)
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X(B)清償期屆至時,乙非經催告甲並遭甲拒絕履行後,不得向丙請求履行>不是拒絕,而是強執無果或是先訴抗辯權喪失的情形


§745(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又稱檢索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檢索」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以強制執行的抗辯權

§746(先訴抗辯權的喪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X(C) 乙丙間之保證契約之範圍,僅得及於甲對乙所負債務之全部,而不得限定在債務之一部分 >無此限制


O(D) 乙向甲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生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丙亦生效力
>§747 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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