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依其簽訂之行政契約約定履行其義務;但遇有爭議時,得如何處理?
(A). 僅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之
(B). 逕依司法程序處理之
(C). 既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另依司法程序處理
(D). 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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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44), C(1635), D(63), E(0) #388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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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164
第24條之3  直轄市、縣(市)、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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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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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
地方制度法第 24-3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約定履行其義務;行政契約
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類似
第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
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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