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我國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係採取下列那一種原則?
(A). 中央採列舉、地方採保留
(B). 中央採保留、地方採列舉
(C). 中央與地方均採列舉
(D). 中央與地方均採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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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63), C(559), D(24), E(0) #388545

詳解 (共 1 筆)

#833730
1. 美國:聯邦列舉,其餘歸地方。

2. 加拿大:聯邦與各邦皆列舉,其餘依性質。(我國屬之)

3. 昔南非制:中央概括,各邦列舉。


我國《憲法》第 111 條 (有論者稱之為”均權制”)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摘自  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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