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我國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係採取下列那一種原則?
(A). 中央採列舉、地方採保留
(B). 中央採保留、地方採列舉
(C). 中央與地方均採列舉
(D). 中央與地方均採保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6), B(63), C(559), D(24), E(0) #388545
統計: A(96), B(63), C(559), D(24), E(0) #388545
詳解 (共 1 筆)
#833730
1. 美國:聯邦列舉,其餘歸地方。
2. 加拿大:聯邦與各邦皆列舉,其餘依性質。(我國屬之)
3. 昔南非制:中央概括,各邦列舉。
我國《憲法》第 111 條 (有論者稱之為”均權制”)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2. 加拿大:聯邦與各邦皆列舉,其餘依性質。(我國屬之)
3. 昔南非制:中央概括,各邦列舉。
我國《憲法》第 111 條 (有論者稱之為”均權制”)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摘自 奇摩知識+
2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