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的經費,依法由何者編列預算支應之?
(A)中央選舉委員會
(B)縣選舉委員會
(C)縣政府
(D)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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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382), C(434), D(914), E(0) #1788743
統計: A(93), B(382), C(434), D(914), E(0) #1788743
詳解 (共 3 筆)
#279957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其辦
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立法委員選舉、罷免由中央政府編列;直轄市議
員、直轄市長選舉、罷免由直轄市政府編列;縣(市)議員、縣(市)長
選舉、罷免由縣(市)政府編列;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
、村(里)長選舉、罷免由鄉(鎮、市)公所編列;原住民區民代表、區
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直轄市、市之里長選舉、罷免由直轄
市、市政府編列,但原住民區里長選舉、罷免由原住民區公所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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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525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3 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經費預算,其年度經常費,由中央政府統籌編列。
其辦理選舉、罷免所需經費, 立法委員 →中央政府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直轄市政府
縣(市)議員、縣(市)長 →縣(市)政府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 、村(里)長 →鄉(鎮、市)公所
原住民區民代表、區長 →原住民區公所
直轄市、市之里長 →直轄 市、市政府
原住民區里長 →原住民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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