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行使裁量權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政機關享有一定之形成自由
(B)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 得予撤銷
(C)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得訂定裁量基準,行政法院對於裁量基準之合法性得予審查
(D)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得行使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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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67), C(79), D(1661), E(0) #3460492
統計: A(37), B(167), C(79), D(1661), E(0) #3460492
詳解 (共 4 筆)
#6486106
關於行使裁量權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規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者,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政機關享有一定之形成自由✔️
- 當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去訂定更細節的法規命令時,等於是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權限去補充、具體化法律的內容。
- 在這個授權的範圍內,行政機關如何規定,享有一部分的決定空間,這被稱為「立法裁量」或「形成自由」。只要訂出的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母法的授權範圍或違反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等,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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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 這是司法對於行政裁量進行審查的界限。
- 法院原則上尊重行政機關的專業判斷與裁量決定,不會用自己的判斷去取代機關的判斷。但是,如果行政機關的裁量有瑕疵,法院就可以介入。
- 這些瑕疵主要就是「裁量濫用」(如考量不相關因素、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和「裁量逾越」(超出法律規定的裁量範圍)。《行政程序法》第10條即明定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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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機關為行使裁量權,得訂定裁量基準,行政法院對於裁量基準之合法性得予審查✔️
- 行政機關為了確保裁量權的行使能公平、一致,常常會訂定內部的「裁量基準」(例如:酒駕裁罰基準表)。
- 這個裁量基準本身是一種行政規則。雖然它是機關內部為行使裁量而訂,但它仍然不能牴觸法律。因此,行政法院可以審查這個「裁量基準」本身是否合法,例如有沒有違反母法規定、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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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羈束處分,行政機關得行使行政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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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這個敘述是根本上的矛盾。行政行為依其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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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束處分:法律規定得非常明確,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是一對一的關係,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選擇或決定的空間。只要符合要件,就必須做出法律規定的唯一處分。例如:年滿18歲,申請身分證,戶政機關就「必須」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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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處分:法律只規定了大概的範圍或多種可能的法律效果,讓行政機關在個案中有選擇或決定的空間。例如:違規停車,警察「得」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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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羈束處分」的本質就是「無裁量空間」,所以行政機關在做成羈束處分時,是不得行使行政裁量的。本選項的敘述是完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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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579
違背法令授權目的、範圍或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屬違法行政裁量(裁量瑕疵),行政法院得加以審查。
羈束處分,只要符合條件就必須作成特定處分。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羈束處分得附款者得為雙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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