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1 號解釋,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逾 1 年部分之羈押日數,始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
行期間,違反下列何項原則?
(A)罪刑法定原則
(B)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C)比例原則
(D)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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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9), B(365), C(597), D(1422), E(0) #2939260
統計: A(439), B(365), C(597), D(1422), E(0) #2939260
詳解 (共 3 筆)
#5737158
無期徒刑受刑人於報請假釋時,其於裁判確定前曾受羈押之日數,逾1年部分,始算入已執行之期間,但羈押日數未逾1年部分,則不算入,有期徒刑受刑人報請假釋則無此限制。是系爭規定造成無期徒刑受刑人與有期徒刑受刑人間,就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是否折抵或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存有差別待遇。
基於憲法第7條規定之平等原則,立法者對相同事物,應為相同對待,不同事物則為不同對待;如對相同事物,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對不同事物為相同之待遇,皆與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而定。因羈押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立法者就羈押日數能否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如有差別待遇,應採中度標準予以審查,其目的須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且所採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須具有實質關聯,始與憲法平等原則無違。
有關裁判確定前未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不算入無期徒刑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部分,所採取差別待遇之手段,與其所示無期徒刑與有期徒刑之執行仍應有不同標準,用符公平之目的達成間,難謂有實質關聯,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亦即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應全數算入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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