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86 號解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前段規定就違反同法第 7 條規定者,處新
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下列何者?
(A)工作權與比例原則
(B)工作權與平等原則
(C)財產權與比例原則
(D)財產權與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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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140), C(2071), D(152), E(0) #2939261
統計: A(522), B(140), C(2071), D(152), E(0) #2939261
詳解 (共 3 筆)
#5674392
釋字第786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定罰鍰最低額是否過苛案】
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前段規定:「違反第7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16條規定:「違反第10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惟立法者未衡酌違規情節輕微之情形,一律處以100萬元以上之罰鍰,可能造成個案處罰顯然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不符責罰相當原則,於此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又本解釋聲請案之原因案件,及適用上開規定處罰,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在行政救濟程序中之其他案件,法院及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及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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