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有關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所有建築物均須列入檢查
(B)經初步評估判定結果為尚無疑慮者,得免進行詳細評估
(C)建築物同屬一使用人使用者,該使用人得代為申報
(D)檢具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者得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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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191), C(132), D(58), E(0) #2812418
統計: A(529), B(191), C(132), D(58), E(0) #2812418
詳解 (共 5 筆)
#5821070
下列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A)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所有建築物均須列入檢查
二、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公告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要件之建築物。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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