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有關正、副總統缺位之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B)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經行政院會議之議決,提名候選人
(C)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其期限不得逾3個月
(D)正、副總統皆缺位時,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選,補選出繼任者,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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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222), C(30), D(76), E(0) #2995290
統計: A(43), B(222), C(30), D(76), E(0) #2995290
詳解 (共 5 筆)
#564042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D)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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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B)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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