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666號解釋是以何種理由宣告違憲?
(A)性交易行為仍屬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立法者不得以善良風俗為由禁止
(B)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立法目的欠缺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
(C)就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處以拘留或罰鍰之行政罰,已逾越必要程度,違反比例 原則
(D)人民用以謀生的經濟活動,都受憲法職業自由的同等保障,系爭規定侵害性交易服務者的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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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31), C(118), D(35), E(0) #2995295
統計: A(27), B(331), C(118), D(35), E(0) #2995295
詳解 (共 5 筆)
#5817696
釋字666
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題目為 釋字666是以何種理由宣告違憲
系爭規定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差別待遇標準,與上述立法目的間顯然欠缺實質關聯,自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題目為 釋字666是以何種理由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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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887
請問為何不能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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