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警察法第 9 條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法第 9 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亦即指廣義之警察 意義
(B)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C)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D)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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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0), B(416), C(553), D(402), E(0) #3116055
統計: A(4820), B(416), C(553), D(402), E(0) #3116055
詳解 (共 2 筆)
#5954476
釋字588:
警察係指以維持公共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
概念上,屬多義之用語,有廣、狹即實質、形式兩義之分。
警察法上之警察,係指狹義、形式、組織、實定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總稱。
調查局之調查員、海巡署之查緝員、監所管理員等,係指廣義、實質、功能(作用、學理)上的警察。
警察法第9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B)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C)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D)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前項第三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六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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