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特殊情況下,查核人員若無法觀察存貨之盤點時,可採取之替代性證實性程序為何?①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
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 ②如該項存貨已作質,應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③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有 關保管品內部控制之評估報告 ④受查者之存貨於資產負債表日已裝櫃待運時,則查核期後銷貨交易憑證
(A)僅①④
(B)僅②③④
(C)僅①②③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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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7), C(10), D(69), E(0) #1848438
統計: A(5), B(27), C(10), D(69), E(0) #1848438
詳解 (共 2 筆)
#4315929
審計準則公報第 9 號(107.11.1起,依70號公報處理)
第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無法觀察存貨之盤點時,例如受查者之存貨於資產負債
表日已裝櫃待運等,查核人員可實施下列證實查核程序替代之:
1.查核進貨交易憑證或生產紀錄。
2.查核期後銷貨交易憑證。
3.必要時得對買賣雙方函證。
第十二條
查核人員對存放在外之存貨,應向保管人發函詢證,如該項存貨金額佔
流動資產或總資產之比例甚高,則應視實際情況,實施下列一項或多項
之查核程序:
1.調查受查者選任保管人之經過及其對保管人工作績效之評估。
2.取得保管人之會計師對有關保管品內部會計控制之評估報告。
3.觀察存貨之盤點。
4.如該項存貨已作質,應向債權人發函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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