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意旨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所為之敘述,下列
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另處罰鍰,係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B)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範之違法行為及其法益侵害,與同一行為事實之犯罪行為及其法益侵害 間,應僅係量的差異,非本質之根本不同
(C)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仍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沒入,並無違反一 罪不二罰原則
(D)行為人施加暴力於人致受有未達重傷程度之普通傷害時,如未經合法告訴,仍應移送檢察官依 刑事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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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3), B(851), C(1068), D(5108), E(0) #2938280
統計: A(1133), B(851), C(1068), D(5108), E(0) #2938280
詳解 (共 8 筆)
#6001583
釋字808號與社維法38條關係:
沒入、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仍可與刑法併處,不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但若為【申誡】、【拘留】、【罰鍰】併罰,則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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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0846
D 普通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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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834450
D其實實務上還是會移送吧⋯⋯只是看最後告訴期間內有沒有要補告訴?
只是靠刪去法選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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