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冤獄賠償法制排除軍事審判案件之適用,屬立法者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B)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理
(C)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時,亦應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D)軍事審判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仍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05), B(899), C(101), D(383), E(0) #2797099
統計: A(2805), B(899), C(101), D(383), E(0) #2797099
詳解 (共 8 筆)
#5208151
J624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就國家對犯罪案件實施刑事程序致人民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權遭受損害而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依立法者明示之適用範圍及立法計畫,僅限於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所致上開自由、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未包括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該等自由、權利受同等損害之人民,係對上開自由、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冤獄賠償請求權之人民,未具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若仍令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遭受上開冤獄之受害人,不能依冤獄賠償法行使賠償請求權,足以延續該等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自與憲法第七條之本旨有所牴觸。
186
2
#6468277
釋字704指出軍事審判權之發動不得違背憲法80條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
軍法官不以終身職為必要,其保障應與一般軍官做出區別。為確保軍法官本於良知及法律確信獨立審判,軍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監護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故,軍法官雖非憲法之法官,然身分受憲法保障。舊法申請志願留營一體適用之規定違憲。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