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郵政法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之服務人員,違犯下列何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無故開拆他人之郵件
(B)無故隱匿他人之郵件
(C)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
(D)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變造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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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 B(116), C(104), D(3299), E(0) #693695
統計: A(209), B(116), C(104), D(3299), E(0) #693695
詳解 (共 7 筆)
#1145716
郵政法第37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36意圖供行使之用...)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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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307
「前條」包括:1.偽造變造,2.行使收集,3.塗用膠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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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597
第四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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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3 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之服務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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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605
郵政服務人員犯了那三條,加重其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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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608
話說回來,「郵政服務人員的定義是? 郵政法 第四條 二、郵政服務人員:指服務於中華郵政公司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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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862
請參閱郵政法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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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383
想請問一下關於郵政法第37條,是指郵政服務人員犯第36條就要加重1/2還是只有跟郵票有關時才會加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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