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法官係由總統提名,由何機關行使同意權?
(A)立法院
(B)國民大會
(C)監察院
(D)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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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95), B(19), C(79), D(400), E(0) #136730

詳解 (共 3 筆)

#426133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已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之任命程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補充:

早期: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之後: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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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746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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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747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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