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關於自首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偵查犯罪職權的公務員已知犯罪事實,而不知犯罪行為人為何人,不屬於未發覺之犯罪
(B)甲本為故意殺人,而向該管公務員告知其係因正當防衛而殺人,不影響自首之成立
(C)甲駕車不慎撞死行人,即託友人代理自己赴警察局自首,亦發生自首之效力
(D)甲販賣毒品,向警局自首,但低報販賣的總量,仍有自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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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1), B(133), C(76), D(50), E(0) #2902602
統計: A(801), B(133), C(76), D(50), E(0) #290260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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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定義: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
若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之情且對犯罪嫌疑人有具體懷疑對象則不屬自首構成
定義: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
若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之情且對犯罪嫌疑人有具體懷疑對象則不屬自首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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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27
(A) 錯誤:發覺犯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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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 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還不知道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是雖然知道有犯罪發生,但「還不知道嫌疑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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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如果警察只知道有人被殺了,但還沒查到是誰,此時行為人主動出面承認,依然符合「自首」的要件。所以 (A) 說這不屬於未發覺之犯罪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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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件 | 具體內容 |
| 時點 | 必須在**「犯罪未發覺」**前(包含已知事實但不知人名)。 |
| 對象 | 必須對**「有偵查職權之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 |
| 行為 | 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不逃跑)。 |
| 效果 | 得減輕其刑(裁量減輕,而非必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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