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關於正犯與共犯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教唆他人犯罪而正犯未為任何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
(B)幫助他人犯罪,正犯需知悉幫助之情,始能成立幫助犯
(C)共同正犯之行為不必均參與構成要件之全部行為,縱僅有參與部分之行為,亦構成共同正犯
(D)教唆犯或幫助犯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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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3), C(951), D(32), E(0) #2902608
統計: A(25), B(23), C(951), D(32), E(0) #2902608
詳解 (共 5 筆)
#5973293
(A)教唆他人犯罪而正犯未為任何犯罪行為,仍成立教唆犯
共犯從屬性原則:正犯構成要件與違法性該當,共犯才能從屬,且要著手實行
(B)幫助他人犯罪,正犯需知悉幫助之情,始能成立幫助犯
刑法第30條後段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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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教唆犯或幫助犯須與正犯有犯意之聯絡始可
刑法第30條後段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不用有犯意聯絡亦可成立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不用有犯意聯絡亦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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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29
(B) 錯誤:幫助犯可為「片面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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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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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條文規定:「雖他人(正犯)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這表示即便正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得到了你的幫助(例如甲想偷東西,乙在暗地裡幫忙撬開門後躲起來,甲以為門本來就沒鎖),乙依然成立幫助犯。
(C) 正確: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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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法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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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共同正犯講求的是「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只要在共同的犯罪計畫下,每個人各司其職(例如一人把風、一人行竊),雖然每個人都只參與了「部分」行為,但全體都要對「全部」的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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