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
契約為成立。」在民法上稱為:
(A)要約之引誘
(B)要約
(C)承認
(D)意思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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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07), C(98), D(357), E(0) #704428
統計: A(17), B(107), C(98), D(357), E(0) #704428
詳解 (共 2 筆)
#3045413
承諾,是要約受領人表示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必須通知要約人,契約才能成立。 然而「意思實現」是指承諾無須通知的情形,即民法第161條所規定,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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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361
民法16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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