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承攬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
人為之
(B)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C)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D)有關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於工作完成後始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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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42), C(31), D(351), E(0) #704433
統計: A(14), B(142), C(31), D(351), E(0) #704433
詳解 (共 2 筆)
#1454444
92年台上字第2741號
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原則上固於工作完成後始有其適用,惟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如發見承攬人施作完成部分之工作已有瑕疵足以影響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結構或安全時,非不得及時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否則坐待工作全部完成,瑕疵或損害已趨於擴大,始謂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要非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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