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範師資培育應有的作為,不包括下列何者?
(A)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B)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18小時之業界實習
(C)師資培育大學之教師應每年參加18小時業界相關研習
(D)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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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547), C(1668), D(610), E(0) #807100
統計: A(412), B(547), C(1668), D(610), E(0) #807100
詳解 (共 2 筆)
#1055960
第 四 章 技職教育之師資
第 24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將職業教育與訓練、生涯規劃相關
科目列為必修學分。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群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時數至少十八小時之業
界實習,由師資培育大學安排之。
第 25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應具備一年以上與任教領域相關之
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但本法施行前已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不在此限。
前項與任教領域相關之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26 條 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至
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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