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哪一些是教師應履行的義務?
(甲)擔任導師
(乙)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丙)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丁)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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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793), C(55), D(243), E(0) #807105
統計: A(56), B(2793), C(55), D(243), E(0) #807105
詳解 (共 5 筆)
#1054245
教師法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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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248
教師法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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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869
A26. 下列哪一項既是教師的權利,也是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進修、研究
(B)參加教師組織
(C)享有退休、撫卹等保障
(D)對損害自己權益的作為可提出申訴
教育法規- 101 年 - 金門縣101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教育專業#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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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870
B19.依教師法,下列哪一項有關教師的權利義務事項有誤?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及在職進修活動是一種義務,也是一種權利
(B)參加教師組織是教師的義務與責任,其所舉辦之活動應踴躍參與
(C)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在法令規定外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D)教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教育行政學- 94 年 - 臺北市94學年度國中教師聯合甄選教育專業試題#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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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951
不一定要參加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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